昨晚的中文電視新聞報道了一則消息。
有一位早歲在香港名校讀中學,其後移民來加繼續學業,多年來在華人社區及行內頗有名氣的華人大律師早兩天在瑞士選擇了 Accompanied Suicide (陪伴式自殺);終年六十二歲。大律師患了肌肉萎縮症,是不治之症。
消息據說是該律師生前囑託律師行 "事後" 主動發布的。
新聞報道比較簡單,隨後在網上讀了一些事情的始末...。 "痛不欲生" 四字,在某些情況下,是一個很實在、並且可以是十分沉重的辭語。對於人生的不可測及無奈,思之難免黯然。
安樂死今時今日在社會上依然極具爭議。個人原則上傾向贊成安樂死合法化,可加拿大暫時仍未就此立法...。
這件事會否在社會上產生漣漪效應...? 大律師生前的原意是否也是希望這樣...?